联系我们
电话:0371-63832879
地址:郑州市金水路24号润华商务花园D座403 405 409室
邮编:450000
供热行业技术交流

吉林市物价局 吉林市市政公用局关于调整城区供热计量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1/10 发布

        吉林市物价局  吉林市市政公用局         关于调整城区供热计量价格及有关问题

的通知

吉市价发[2016]52号

各供热企业:

根据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供热价格管理合理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吉省价格[2015]167号)精神和吉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省价格联[2010]197号)规定,决定对我市城区供热计量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基本热价。开栓供热的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3.50元。

与居民住宅同为一个取暖供热楼体的非居民用户,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6.50元;其他类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4.75元,单体建筑的非住宅用户,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9.9元;其他类用户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8.85元。有采暖设施的地下车库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8.13元。

二、调整后的计量热价。居民住宅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114元。与居民住宅同为一个取暖供热楼体的非住宅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139元;其他类用户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124元。

单体建筑的非住宅用户,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195元。其他类用户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174元。

有采暖设施的地下车库计量热价为每平方米0.068元。

三、调整后的价格为供热至终端用户的价格,不区分楼层等因素。

四、调整后的供热计量价格自2016-2017年采暖期起执行。已缴费的用热户可自行选择退费,或抵顶下年供热费。抵顶部分按规定支付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对过去拖欠热费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五、供热企业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政策规定,在缴费醒目位置张贴文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其他规定仍按吉林市物价局、吉林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城区试行供热计量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市价发[2013]20号)执行。

吉林市物价局  吉林市市政公用局

2016年9月30日

Copyright © 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河南省市政公用业协会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河南建设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