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介绍河南省市政公用业协会章程(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河南省市政公用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为:Municipality and Utility Association of HE NAN province(缩写为:MUAH)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河南省从事市政公用行业(包括城镇燃气、城镇供热、市政工程、城市环境卫生和城镇污水处理等)及相关企业、科研、设计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热心为会员服务、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进技术进步、管理创新,引领行业快速发展;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提高全行业服务水平和质量安全;加强横向交流,促进会员单位综合能力提高,发挥市政公用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加快城镇市政公用业的振兴和发展。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设在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宣传贯彻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法规、规范标准;参与政府有关行业改革和发展政策理论研究;协助和参与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参与政府相关行业标准制定。
倾听、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关注政府和会员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探索解决方案和途径。
(三)根据行业需求,制订和发布团体标准,推动、加强行业规范标准体系建设。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本省市政公用行业专项规划编制、重大项目评审、评估、论证;参与相关行业重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配合政府专项安全检查评估、绩效考核检查等工作。
(五)组织行业调研、数据收集统计、分析,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方针、政策、法规等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
(六)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并公布行业自律制度、服务公约,组织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自查和检查,组织会员单位开展诚信建设与提升安全、服务水平评价。
(七)加强人才培养,组织各类相关专业培训,提高会员单位技能和管理水平;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推介国内外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引领和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以规范服务、安全保供、质量管理、技能提升、技术创新等为主要内容的创先争优竞赛活动,培育、选树行业先进典型标杆,宣传推广先进经验,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影响和带动全省市政公用行业整体水平提升。
(九)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工作和政府购买服务。
(十)加强行业间横向交流、学术研究交流,向内引进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技术,对外宣传本省先进经验和成果,帮助会员单位扩大宣传、打造河南品牌。
(十一)组织参加社会服务、乡村振兴等公益活动,带领单位会员开展扶贫济困,提高全行业服务社会的自觉意识。
(十二)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只吸收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从事市政公用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部门、市政公用行业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科研单位、规划设计单位、专业院校、各市的市政公用业协会等,经批准可成为河南省市政公用业协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所属行业分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三)填写会员登记表。
(四)理事会授权各分会秘书处讨论通过并办理入会登记。
(五)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六)协会网站公布会员单位基本信息。(不宜公开的单位信息由企业主动向分会秘书处声明)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参与协会管理、决策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其它依章程应享受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支持协会工作。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六)其它依章程应尽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交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在协会网站公示被取消会员资格单位名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至少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等额选举不低于1/2,差额选举不低于2/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数的30 %。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由该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理事会工作和财务收支状况;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等。
(十二)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等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的2/3、差额选举不低于1/2。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应占理事人数的1/3左右,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最多4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5-11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为7-13人。负责人从常务理事理事中选举产生,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
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有较强的服务意识。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之间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八)身体健康,热爱协会工作,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者。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理事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理事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理事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六)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讨论决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召开时间、内容、形式等重大事项。
(三)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四)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监事召集人实行轮值,每轮值周期为一年,召集人负责监事日常活动组织工作。监事会每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需新增分支机构,应经协会秘书处书面向理事长会议提出建议、经理事会同意。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分支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分设若干专业委员会。
分支机构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单独设立财务。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及有关规定,与河南省勘察设计协会,河南省建设会计学会成立联合建立党支部,本单位上级党组织是“中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机关委员会”。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协会资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培训、技术咨询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等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本会根据会员代表大会讨论,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协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的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二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6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注:本《章程》已于2021年6月16日,经河南省市政公用业协会理三届六次暨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