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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行业技术交流

吉林市物价局 吉林市市政公用局 关于调整城区停热用户基础热费的通知

2017/1/10 发布

      吉林市物价局  吉林市市政公用局       

关于调整城区停热用户基础热费的通知

吉市价发[2016]51号

各供热企业:

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供热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字[2005]1134号)和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省价格联)[2010]197号)规定,供热价格调整后,决定对停热用户基础热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采取按面积,或者按热计量方式缴纳供热费的住宅停热用户,应当在规定的供热费缴纳期限内,向供热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现行热价20%缴纳基础热费,即每平方米5.40元。

二、已经办理停止供热手续的住宅停热用户,在采暖期内请求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必须给用户恢复供热。申请恢复供热,必须按照世纪供热天数缴纳供热费。按照面积缴纳供热费的住宅停热用户,应缴纳供热费=(应缴热费总额-基础热费总额)÷166天×实际供热的天数;按照热计量方式缴纳供热费的住宅停热用户,应缴纳供热费=(基本热费总额-基础热费总额)÷166天×实际供热的天数+热计量表读数×现行计量价格。

三、供热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停热用户恢复供热,也不得向恢复供热的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四、凡与供热企业签订长期(二年及其以上)不用热协议以及整栋楼停热的用户,不缴纳基础热费。

五、此通知自2016-2017供热期起执行。吉林市物价局、吉林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吉林市城区收取停热用户基础热费的通知》([2013]73号)废止。

吉林市物价局  吉林市市政公用局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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